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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價款有爭議怎么解決

2023.12.29 927人閱讀
導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決建筑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一、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 合同發生糾紛 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主觀:

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工傷, 建設工程合同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這樣的,(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 合同發生糾紛 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 合同糾紛解決 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 合同當事人 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 不同意調解 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 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決

建筑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一、和解。

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二、協調。

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

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訴訟。

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工程結算有爭議找哪個部門

法律主觀:

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工程不結算可以找勞動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門,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項目法人出資方出資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應將項目法人作為被告。法律規定,受害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一)雙方協商確定;(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造價爭議的解決有哪些方式

解決工程造價爭議有下列方式: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自行達成和解;由第三方居中調解;由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或者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合同價款結算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建筑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是怎么處理

1、工程價款結算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該依照相關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當事人對合同造價有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2、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合同條款中應當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哪些事項進行約定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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